广东黄埔报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黄埔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Guangdong  Huangpu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简称HPCBA)。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黄埔海关关区内从事专业报关、代理报关、自理报关和委托报关的企业以及进出口企业、外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升行业的全球贸易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秉承专业、快捷、担当的价值观,加强对本关区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报关质量和关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引导行业内服务机构、会员间进行专业的公平竞争,努力为会员提供全球贸易管理的专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关区报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保大道10号310室,邮政编码:5107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指导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出版刊物、交流合作。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与全球贸易合规管理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议;



(三)积极配合、做好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后的相关工作,规范行业行为,提倡行业道德操守,完善行业治理工作;



(四)制定关区内行业管理制度,规范报关作业、关务及贸易合规管理程序,促进通关效率、关务及贸易合规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报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教材编写、业务培训、专业测试、职业等级评定等,提高报关从业人员素质及报关经理人的关务及贸易合规管理水平;



(七)接受中国报关协会的指导、协调以及委托开展业务工作和信息交流,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研讨、论坛、展示活动,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创办网站;



(八)参加国内同行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与国内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内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



(九)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



(十)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九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二)相关的社会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



(三)报关从业人员和其他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协会工作,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行业发展;



(二)在本地区同行中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并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四)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代表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决定;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规定的理事会第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勉任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可为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内设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公示、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三)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本会负责人的监督,对本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七)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八)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九)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



(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一)上级党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